夫析心与理而为二,此告子义外之说,孟子之所深辟也。“务外遗内,博而寡要”,吾子既已知之矣,是果何谓而然哉?谓之玩物丧志,尚犹以为不可欤?若鄙人所谓“致知、格物”者,致吾心之良知于事事物物也。吾心之良知,即所谓“天理”也。致吾心良知之“天理”于事事物物,则事事物物皆得其理矣。致吾心之良知者,致知也;事事物物皆得其理者,格物也。是合心与理而为一者也。合心与理而为一,则凡区区前之所云,与朱子晚年之论,皆可以不言而喻矣。

【注释】

  1. 传习录:指《论语》中孔子传授给弟子的语录,朱熹编订。
  2. 卷中:指《孟子集注》的一部分。
  3. 顾东桥:顾宪成(1550-1612),字元叹,江苏无锡人。
  4. 六:指《传习录》中的第六篇。
  5. 析心与理而为二:把心灵和道理分开。
  6. 此:这。
  7. 告子:战国时期儒家学者,主张人性恶,认为“食色性也”,否认天命论。
  8. 义外之说:指超出道义之外的说法。
  9. 务外遗内:只知追求事物表面,而忽略其内在本质。
  10. 博而寡要:知识广博但缺乏要点。
  11. 吾子:对别人的尊称。
  12. 是果何谓而然哉:这是如何形成的呢。
  13. 玩物丧志:玩物丧志,指沉迷于玩赏物品以致荒废了事业。
  14. 尚犹以为不可欤:难道还不能理解吗?
  15. 我所谓致知、格物者:我所说的致知、格物是指什么。
  16. 致吾心之良知于事事物物也:使我心中所存的良知体现在一切事情上。
  17. 天理:指天道或天然的道理。
  18. 致吾心之良知之”天理”于事事物物:使我的心中所存的良知体现为自然界的法则。
  19. 则事事物物皆得其理矣:那么一切事物都会找到它们的规律了。
  20. 致吾心之良知者:使我的心之所存的良知得以实现。
  21. 致知也:达到认识真理的过程。
  22. 事事物物皆得其理者:使所有事物都能得到其应有的法则。
  23. 格物也:探求事物的本质。
  24. 合心与理而为一者也:使内心与外在的道理相一致。
  25. 合心与理而为一,则凡区区前之所云,与朱子晚年之论:使内心的理念与外在的道理相统一,这样那些关于前文所说的观点和朱熹晚年的观点都可以不言而喻(即不必再加以论证)。
    【赏析】
    此文是王阳明在《传习录》卷中的第六篇,主要阐述了他的“心学”思想。文中先批评了孟子将“义外之说”视为错误的观点,然后解释了“致知”、“格物”的含义,并阐述了自己的看法。他认为,只有当心和道合一时,才能正确理解世界,并在生活中做出正确的选择。这种观点既体现了王阳明的心学思想,又具有深刻的哲理性。
    文章开始就提出了一个问题:“夫析心与理而为二,此告子义外之说,孟子之所深辟也。”这个问题直接点明了文章的主题——心与理的关系。接着王阳明引用了孟子的观点,指出将“心与理”分开是一种错误的思维方式。他解释说,这种思维方式源于告子的错误观念,即将事物的表面现象当作本质来看待,忽视了事物内部的本质属性。王阳明进一步解释说,这种思维方式导致了人们只能看到事物的表面现象,而不能触及到事物的内在本质,从而阻碍了人们对真理的认识和追求。
    王阳明阐述了自己的“致知”、“格物”观点。他认为,“致吾心之良知于事事物物”意味着要将心中所存的良知应用到一切事物上,使之成为自然界的法则。同时,“事事物物皆得其理矣”意味着通过这种方式,人们可以发现事物的内在规律,从而更好地理解和把握世界。王阳明强调,“致吾心之良知”和“事事物物皆得其理”并不是抽象的理论,而是可以通过实践来验证的真理。因此,他鼓励人们在现实生活中积极践行这些原则,以实现自己的理想和价值。
    王阳明总结了这篇文章的核心观点:“是合心与理而为一者也”,“合心与理而为一,则凡区区前之所云,与朱子晚年之论,皆可以不言而喻矣”。他认为,只要人们能够做到心与理的统一,那么关于前文所说的观点和朱熹晚年的观点就可以不言而喻了。这一结论不仅反映了王阳明对心学理论的深入理解和把握,也为后世学者提供了宝贵的借鉴和启示。
阅读剩余 0%
本站所有文章资讯、展示的图片素材等内容均为注册用户上传(部分报媒/平媒内容转载自网络合作媒体),仅供学习参考。 用户通过本站上传、发布的任何内容的知识产权归属用户或原始著作权人所有。如有侵犯您的版权,请联系我们反馈本站将在三个工作日内改正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