汉书 · 志 · 刑法志

夫人宵天地之貌,怀五常之性,聪明精粹,有生之最灵者也。爪牙不足以供耆欲,趋走不足以避利害,无毛羽以御寒暑,必将役物以为养,用仁智而不恃力,此其所以为贵也。故不仁爱则不能群,不能群则不胜物,不胜物则养不足。群而不足,争心将作,上圣卓然先行敬让博爱之德者,众心说而从之。从之成群,是为君矣;归而往之,是为王矣。《洪范》曰:“天子作民父母,为天下王。”圣人取类以正名,而谓群为父母,明仁、爱、德、让,王道之本也。爱待敬而不败,德须威而久立,故制礼以崇敬,作刑以明威也。圣人既躬明哲之性,必通天地之心,制礼作教,立法设刑,动缘民情,而则天象地。故曰:先王立礼,“则天之明,因地之性”也。刑罚威狱,以类天之震曜杀戮也;温慈惠和,以效天之生殖长育也。《书》云“天秩有礼”,“天讨有罪”。故圣人因天秩而制五礼,因天讨而作五刑。大刑用甲兵,其次用斧钺;中刑用刀锯,其次用钻凿;薄刑用鞭扑。大者陈诸原野,小者致之市朝,其所繇来者上矣。
自黄帝有涿鹿之战以定火灾,颛顼有共工之陈以定水害。唐、虞之际,至治之极,犹流共工,放讠雚兜,窜三苗,殛鲧,然后天下服。夏有甘扈之誓,殷、周以兵定天下矣。天下既定,戢臧干戈,教以文德,而犹立司马之官,设六军之众,因井田而制军赋。地方一里为井,井十为通,通十为成,成方十里;成十为终,终十为同,同方百里;同十为封,封十为畿,畿方千里。有税有赋。税以足食,赋以足兵。故四井为邑,四邑为丘。丘,十六井也,有戎马一匹,牛三头。四丘为甸。甸,六十四井也,有戎马四匹,兵车一乘,牛十二头,甲士三人,卒七十二人,干戈备具,是谓乘马之法。一同百里,提封万井,除山川沈斥,城池邑居,园囿术路,三千六百井,定出赋六千四百井,戎马四百匹,兵车百乘,此卿大夫采地之大者也,是谓百乘之家。一封三百一十六里,提封十万井,定出赋六万四千井,戎马四千匹,兵车千乘,此诸侯之大者也,是谓千乘之国。天子畿方千里,提封百万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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介绍

《汉书·刑法志》是中国古代第一部法律史著作,始创于东汉时期。该作品由史学家班固编纂,属于纪传体史书中的一种,其内容涵盖了自黄帝至汉代的刑法变迁和法制发展史。

班固在《汉书·刑法志》中系统地阐述了刑法的起源、发展历程及其与政治的关系。他认为刑罚是国家统治的工具,其制定必须遵循天理人情,以昭示天下。班固通过引用古代经典如《尚书》中的言论,解释了五刑(大刑用甲兵,其次用斧钺;中刑用刀锯,其次用钻凿;薄刑用鞭扑)的制定原则,并强调了刑罚的层次性和严格性。

班固在《刑法志》中还记录了从黄帝到唐虞时期的法治实践,如共工之战、鲧治水等故事,这些故事不仅是对古代法制的叙述,也是对当时政治理想的体现。班固还提到了夏朝时的甘扈之誓,以及殷、周两朝的军事征伐和政治变革,这些都反映出古代社会对于法律与军事结合的重视。

《汉书·刑法志》不仅在理论上探讨了刑法的起源和演变,还通过对君臣对话和历史事件的记载,展现了汉代主流史学家的法律观念。例如,班固提到“争心”这一私有制观念与法律的产生密切相关,这反映了作者对法律与社会结构之间关系的理解。

班固在《刑法志》中还特别提及了儒家思想在司法实践中的影响。他赞同儒家对于道德教化的重视,认为通过法律公布可以增强法律的确定性和权威性,这对于维护社会秩序具有重要意义。

《汉书·刑法志》作为中国历史上第一部系统性的法律史著作,不仅为后世提供了宝贵的历史资料,也为理解古代法律制度的发展提供了重要视角。通过对这部作品的研究,人们不仅可以了解到汉代乃至更早期社会的法制状况,还能从中窥见古代中国社会治理的基本理念和法律文化的核心精神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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